2010
08151154嘉義市母語文化教育學會 章 程
嘉義市母語文化教育學會 章 程
2010.08.01 修訂第九條佮第六條部份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母語文化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之宗旨為確保語言人權,落實母語教育,促進實施公平正義的母語政策,建構多元、開放、互相尊重的台灣文化。
第 四 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嘉義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辦理國民教育母語教材及相關出版品,落實本土教育文化。
二、推行臺灣母語的研究及普遍化。
三、辦理臺灣母語師資研習及相關學術性研討會。四、其他符合宗旨的工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品格端正之自然人,經本會正式會員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邀請入會,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會員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會員之配偶、兄弟姊妹、或是一等親以內之親屬,加入會員,僅繳納入會費,免繳納「常年會費」,以一人為限。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聲明者不得再以本會名義或會員身份活動。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不得採用通訊選舉。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三、執行會員大會議決事項。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時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聘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聘任,經理事會通過,會務人員由理事長聘任。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三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以外,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決議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五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六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不克出席時需以書面向理事會、監事會請假,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五百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一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二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7年8月5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嘉義市社會局2007年10月4日嘉市(府)社字第096005493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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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8 01:20:39SHINE email給SHINE 前往SHINE的日誌